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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盛律师 邓国盛律师,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所合伙人、律师;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肇庆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政协四会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四会市“法暖万家”政协委员工作室召集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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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邓国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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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院撤回起诉的贪污案例

        案件介绍:

        本案是一起贪污案件,经律师辩护后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不起诉为由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黄某某在某一机关单位担任会计工作,在工作期间被举报有贪污30多万元的行为,后由检察院侦查被提起了公诉。被告人家属委托了本律师作为黄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先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然后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复印阅卷,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后在法庭审判中,律以结合该案的证据及案事件的事实,并经得被告人的同意,以无罪、实际数额未达定罪标准提出了辩护意见。首次开庭完毕后,案件进行了补充侦查,第二次开庭后,检察院以不起诉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法院作出了准予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形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裁判文书:


黄某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四会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原是四会市xxx镇xxxx办公室财务,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码:×××2130,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现住广东省四会市。2014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国盛,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因可以认定的数额达不到2016年4月18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定罪标准(3万元以上)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本案认定的数额未能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应准许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叶建清

审判员李学全

审判员杨文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梁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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