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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盛律师 邓国盛律师,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所合伙人、律师;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肇庆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政协四会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四会市“法暖万家”政协委员工作室召集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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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邓国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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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李某某涉嫌贩卖、制造毒犯罪不予逮捕案

案情及经过:

    2017年4月中旬,李某某与同村村民某某于从惠州到四会,过程中认识了四会的一些朋友,大家曾在一起吃饭、在四会市某酒店住宿等活动(案情较为复杂,只简述经过)。2017年4月24日,李某某刚从酒店起床,就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侦以涉嫌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2017年5月6日,李某某的家属委托了本律师所指派我作为李某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的辩护人,本律师于委托后即多次到四会市看守所会见了李某某。经过多次的会见,律师认真听取了李某某的陈述,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李某某在4月份期间的活动情况后,根据案件情况以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详细分析。后经跟进,该案于2017年4月23日由公安局提请了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捕。

基于上述公安侦查机关已检察院提请批捕的情况,本律师根据之前分析案件的情况再进行研究后,于侦查机关提请批捕后即向四会市检察院提出关于李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的法律意见书,并建议作出不予批准逮捕。认为:一、李某某没有犯罪主观故意;二、李某某没有与他人合谋、商议的行为;三、客观上李某某没有贩卖、制造毒之行为;四、李某某不存在串供可能。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本律师认为,对李某某批捕既不满足法律规定条件,也没有必要性。

2017年5月底,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由四会市看守所出具了《释放证明书》,决定对李某某予以释放(见《释放证明书》)。



法律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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