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2268-9843

您所在的位置: 邓国盛律师网 >法治观察

律师介绍

邓国盛律师 邓国盛律师,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所合伙人、律师;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肇庆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政协四会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四会市“法暖万家”政协委员工作室召集人(...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邓国盛律师

手机号码:13822689843

邮箱地址:dgs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12201110597067

执业律所: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卫民路骏马花园一座1至29号(首、二层)

法治观察

包庇“气功大师”王林持枪案 公安副局长获刑1年4个月

      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的“气功大师”王林于今年2月死亡。不过,与其有关的案件仍在继续发酵。记者昨日获悉,江西省南昌市中院已作出终审裁定,对包庇王林非法持枪犯罪的江西省芦溪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刘志坚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志坚在明知王林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已达到刑事追诉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保密规定,将枪支鉴定结果告诉王林司机刘某某,借刘某某传话,王林翻供只承认持有1支符合标准的枪支,之后刘志坚又将应保密的结案报告交由王林过目,并在芦溪县公安局党委会议上提出撤案意见。

       最终法院认为,刘志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包庇“气功大师”王林持枪案 公安副局长获刑1年4个月

 

  王林非法持枪被认定证据不足

       2013年7月30日,曾为王林弟子的邹勇向芦溪县公安局举报称,王林持有一支五连发来复枪。芦溪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日立案侦查,在8月份两次搜查中,于王林家中查获3支疑似枪支。

       后经萍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中2支符合枪支标准。2014年4月9日,芦溪县公安局派员到深圳对王林进行讯问,王林通过照片辨认,承认3支枪支为其个人所有。

       王林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立案两年后的2015年7月8日,萍乡市公安局通报称,王林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证据不足。

       这期间的“变化”,王林的司机刘某某可谓起到了关键的“中间人”作用。

     

       司机“通气”刘志坚帮王林翻供

       刘某某于2005年下半年结识王林,此后5年间,王林只要回江西,都会找刘某某当司机。2014年4月,刘某某接到王林前妻张某打来的电话,称王林在深圳被芦溪公安局民警带走,让他去打听一下情况。

        当时的新闻报道也证实,2014年4月9日,在获悉王林自香港回到深圳后,办案民警赶赴深圳,依法将王林传唤至深圳市公安局接受讯问。

       而在此之前的2014年1月,刘志坚作为芦溪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社会治安工作,并分管王某一案。此时,刘志坚与刘某某已相识多年。20多年前,刘某某因涉嫌赌博被时任芦溪县宣风派出所所长的刘志坚抓获并受处分,但之后两人逐渐熟悉起来并保持交往。

       2014年6月,刘某某到刘志坚办公室喝茶聊天,在聊到王林的事情时,刘志坚把枪支鉴定结果告诉了他,称王林的行为刚好达到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立案标准,但如果能推翻之前的供述,仅承认1支符合标准的枪支系其所有,就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随即,刘某某把这段谈话内容转告了王林。当月,在芦溪县公安局辨认枪支时,王林翻供称符合标准的2支枪中有1支不属于自己,并让另一名司机邱某为自己“顶包”,邱某通过辨认称另外1支枪是他的。

 

  刘志坚多次建议撤案

 

  2014年7月,作为王林非法持枪案的分管领导,刘志坚到省公安厅汇报相关情报,让案件承办人起草了一份《关于王林非法持有枪支案进展汇报》的材料。材料内容为“王林否认自己有火药枪,其承认的两支枪中只有1支达到了标准,不符合立案条件,建议撤案”。

       芦溪县公安局原局长卢某在证言中也提到,当时对王林涉枪案的处理开会讨论过很多次,每次刘志坚都建议撤案,他给出的理由是没有找到火药枪,找到的仿真枪也没有书面鉴定报告。

       此后,刘志坚又以王林翻供、主要证据枪支鉴定报告缺失为由,提出王林非法持有枪支案应撤案的意见,并让案件承办人按照这一意见起草了一份《关于对王林非法持有枪支案的结案报告》。

       为了让王林相信其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已结案,2014年8月9日,刘志坚将这份报告带到深圳王林家中,交给王林过目。

       在法院庭审中,江西省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密级鉴定书证明,这一结案报告属于国家机密。

       2015年7月8日晚,萍乡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芦溪警方先后寻找并询问了王林多个地点的社会关系人、邻居等20余人,均未获得有价值的涉案线索,王林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证据不足。

 

  “两规”期间交代不认定自首

 

  2015年11月27日,江西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根据省公安厅“8.20”专案组提供的案件线索,在萍乡市公安局将刘志坚带走,对其在侦办王林非法持有枪支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之后,刘志坚被采取“两规”措施,期间交代了自己涉嫌渎职的违纪违法问题。

       2016年2月,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对刘志坚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志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此外刘志坚是在“两规”期间才交代了在王林非法持有枪支案上的渎职事实,因此不认定自首情节。

       法院还认为,对王林非法持有枪支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对刘志坚徇私枉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因此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刘志坚有期徒刑1年4个月。

       一审宣判后,刘志坚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具有自首情节;此外,身体不好,请求二审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律师也表示,刘志坚办理王林非法持有枪支案期间,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本就不足以证明王林有犯罪事实、需要被追究刑责;且王林非法持有枪支案最终并未撤案,刘志坚的行为实际上并未对结果造成影响。

       发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南昌市中院刑事裁定书显示,今年9月18日,南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梦遥)

 

  王林涉案时间线

 

  ●2013年7月30日

 

  王林关门弟子邹勇向芦溪县公安局举报称,王林持有一支五连发来复枪。

 

  ●2013年8月1日

 

  芦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5年7月8日

 

  萍乡市公安局通报称,王林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证据不足。

 

  ●2015年7月9日

 

  江西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接到报案称,邹勇被身份不明人员绑架。侦查发现,刘锋(浙江温州人)、朱礼通(江西上饶人)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进一步了解到,黄钰刚(广东深圳人)及“气功大师”王林(香港居民)也涉及此案。

 

  ●2015年8月20日

 

  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经提请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将王林逮捕。

 

  ●2016年11月11日

 

  抚州检方以王林犯非法拘禁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以刘锋、朱礼通犯故意杀人罪,邱武林犯包庇罪,兰勇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抚州中院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11日

 

  王林的辩护律师表示,王林案已移送抚州中院。

 

  ●2017年1月12日

 

  江西省抚州中院作出裁定,该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王林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对其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2017年2月10日

 

  王林经抢救无效死亡,抚州市中院对王林及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等相关事项作出裁决。  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的“气功大师”王林于今年2月死亡。不过,与其有关的案件仍在继续发酵。记者昨日获悉,江西省南昌市中院已作出终审裁定,对包庇王林非法持枪犯罪的江西省芦溪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刘志坚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志坚在明知王林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已达到刑事追诉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保密规定,将枪支鉴定结果告诉王林司机刘某某,借刘某某传话,王林翻供只承认持有1支符合标准的枪支,之后刘志坚又将应保密的结案报告交由王林过目,并在芦溪县公安局党委会议上提出撤案意见。

 

  最终法院认为,刘志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包庇“气功大师”王林持枪案 公安副局长获刑1年4个月

 

  王林非法持枪被认定证据不足

 

  2013年7月30日,曾为王林弟子的邹勇向芦溪县公安局举报称,王林持有一支五连发来复枪。芦溪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日立案侦查,在8月份两次搜查中,于王林家中查获3支疑似枪支。

 

  后经萍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中2支符合枪支标准。2014年4月9日,芦溪县公安局派员到深圳对王林进行讯问,王林通过照片辨认,承认3支枪支为其个人所有。

 

  王林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立案两年后的2015年7月8日,萍乡市公安局通报称,王林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证据不足。

 

  这期间的“变化”,王林的司机刘某某可谓起到了关键的“中间人”作用。

 

  司机“通气”刘志坚帮王林翻供

 

  刘某某于2005年下半年结识王林,此后5年间,王林只要回江西,都会找刘某某当司机。2014年4月,刘某某接到王林前妻张某打来的电话,称王林在深圳被芦溪公安局民警带走,让他去打听一下情况。

 

  当时的新闻报道也证实,2014年4月9日,在获悉王林自香港回到深圳后,办案民警赶赴深圳,依法将王林传唤至深圳市公安局接受讯问。

 

  而在此之前的2014年1月,刘志坚作为芦溪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社会治安工作,并分管王某一案。此时,刘志坚与刘某某已相识多年。20多年前,刘某某因涉嫌赌博被时任芦溪县宣风派出所所长的刘志坚抓获并受处分,但之后两人逐渐熟悉起来并保持交往。

 

  2014年6月,刘某某到刘志坚办公室喝茶聊天,在聊到王林的事情时,刘志坚把枪支鉴定结果告诉了他,称王林的行为刚好达到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立案标准,但如果能推翻之前的供述,仅承认1支符合标准的枪支系其所有,就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随即,刘某某把这段谈话内容转告了王林。当月,在芦溪县公安局辨认枪支时,王林翻供称符合标准的2支枪中有1支不属于自己,并让另一名司机邱某为自己“顶包”,邱某通过辨认称另外1支枪是他的。

 

  刘志坚多次建议撤案

 

  2014年7月,作为王林非法持枪案的分管领导,刘志坚到省公安厅汇报相关情报,让案件承办人起草了一份《关于王林非法持有枪支案进展汇报》的材料。材料内容为“王林否认自己有火药枪,其承认的两支枪中只有1支达到了标准,不符合立案条件,建议撤案”。

 

  芦溪县公安局原局长卢某在证言中也提到,当时对王林涉枪案的处理开会讨论过很多次,每次刘志坚都建议撤案,他给出的理由是没有找到火药枪,找到的仿真枪也没有书面鉴定报告。

 

  此后,刘志坚又以王林翻供、主要证据枪支鉴定报告缺失为由,提出王林非法持有枪支案应撤案的意见,并让案件承办人按照这一意见起草了一份《关于对王林非法持有枪支案的结案报告》。

 

  为了让王林相信其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已结案,2014年8月9日,刘志坚将这份报告带到深圳王林家中,交给王林过目。

 

  在法院庭审中,江西省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密级鉴定书证明,这一结案报告属于国家机密。

 

  2015年7月8日晚,萍乡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芦溪警方先后寻找并询问了王林多个地点的社会关系人、邻居等20余人,均未获得有价值的涉案线索,王林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证据不足。

 

  “两规”期间交代不认定自首

 

  2015年11月27日,江西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根据省公安厅“8.20”专案组提供的案件线索,在萍乡市公安局将刘志坚带走,对其在侦办王林非法持有枪支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之后,刘志坚被采取“两规”措施,期间交代了自己涉嫌渎职的违纪违法问题。

 

  2016年2月,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对刘志坚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志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此外刘志坚是在“两规”期间才交代了在王林非法持有枪支案上的渎职事实,因此不认定自首情节。

 

  法院还认为,对王林非法持有枪支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对刘志坚徇私枉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因此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刘志坚有期徒刑1年4个月。

 

  一审宣判后,刘志坚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具有自首情节;此外,身体不好,请求二审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律师也表示,刘志坚办理王林非法持有枪支案期间,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本就不足以证明王林有犯罪事实、需要被追究刑责;且王林非法持有枪支案最终并未撤案,刘志坚的行为实际上并未对结果造成影响。

 

  发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南昌市中院刑事裁定书显示,今年9月18日,南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林涉案时间线

 

  ●2013年7月30日

 

  王林关门弟子邹勇向芦溪县公安局举报称,王林持有一支五连发来复枪。

 

  ●2013年8月1日

 

  芦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5年7月8日

 

  萍乡市公安局通报称,王林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证据不足。

 

  ●2015年7月9日

 

  江西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接到报案称,邹勇被身份不明人员绑架。侦查发现,刘锋(浙江温州人)、朱礼通(江西上饶人)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进一步了解到,黄钰刚(广东深圳人)及“气功大师”王林(香港居民)也涉及此案。

 

  ●2015年8月20日

 

  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经提请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将王林逮捕。

 

  ●2016年11月11日

 

  抚州检方以王林犯非法拘禁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以刘锋、朱礼通犯故意杀人罪,邱武林犯包庇罪,兰勇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抚州中院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11日

 

  王林的辩护律师表示,王林案已移送抚州中院。

 

  ●2017年1月12日

 

  江西省抚州中院作出裁定,该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王林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对其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2017年2月10日

 

  王林经抢救无效死亡,抚州市中院对王林及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等相关事项作出裁决。(记者 王梦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