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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盛律师 邓国盛律师,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所合伙人、律师;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肇庆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政协四会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四会市“法暖万家”政协委员工作室召集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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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邓国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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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察

以案释法 | 这种便宜贪不得!四会这位男子被判9个月......

  今天案例中的主人翁,

  因为贪小便宜,买了“不能买”的东西,被判刑了。他买的是什么呢?原来他在“明知”情况下,

  买了他人盗窃而来的物品。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四会的五金加工厂内收购张三(化名)等四人盗窃的钢筋,重2920公斤,以每吨2420元的价格收购,共现金结算支付给对方7066元;经鉴定,该涉案钢筋价值10512元。

  2020年8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继续在其经营的五金加工厂内收购张三等四人盗窃的钢模板,重490公斤,以每吨2340元的价格收购,共现金结算支付给对方1146元;经鉴定,该涉案钢模板价值961.38元。

  2020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又一次在其经营的五金加工厂内准备收购张三等四人盗窃的钢板、槽钢等废钢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经现场清点,在张三等四人驾驶的装载盗窃所得物品的面包车内搜出赃物马达机5台、钢板7条等物品;在刘某经营的废品站内搜出用于记账的笔记本1本。经鉴定,涉案1.03吨废钢价值2020.86元、5台马达机总价值4428元。

  公诉机关认为

  刘某在明知其所收购的物品是被盗物品的情况下,仍在其五金加工厂内3次收购张三等四人(已判刑)盗窃得来的钢筋、钢模板、马达、钢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

  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四会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台(暂扣于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账本一本,案件生效后,由扣押机关移送本院存档备查。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千万不要因为贪图小便宜

  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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