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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邓国盛律师 邓国盛律师,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所合伙人、律师;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肇庆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政协四会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四会市“法暖万家”政协委员工作室召集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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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邓国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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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dgs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12201110597067

执业律所: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卫民路骏马花园一座1至29号(首、二层)

刑事辩护

致人重伤适用缓刑的案例

一、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件经过:

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同在四会市大沙镇XXXX鱼塘养猪。20131026日,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鱼塘猪舍因水电费分摊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人何某某见黄某某不肯交分摊费用而持胶钳、尖刀将黄某某使用的电线剪断,黄某某便持铁铲打何某某,致何某某的头部、左手手指挫擦伤。被告人何某某便持尖刀刺向黄某某的右胸部,致黄某某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何某某的损害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民警按报后至现场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后被告人何某某亲属向黄某某赔偿部份赔偿款。

2014121日,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四检刑诉(201415号《公诉书》,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2014223日,何某家属委托了本律师担任何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嫌疑人以及详细的阅卷,并细心对案情的分析,特别是了解到本案中被告人身体状况较差的实际情况,本律师在参与法院的庭审活动中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何某虽致人重伤,但应适用缓刑。案经法院审理,支持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何某某适用缓刑。


何某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四会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7日被四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自2013年10月27日至2013年11月6日止,2013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国盛,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4)第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汉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辩护人邓国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黄某同在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委会北江BP油站后面一鱼塘猪舍养猪。2013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黄某在鱼塘猪舍因水电费分摊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人何某见黄某不肯交分摊费用而持胶钳、尖刀将黄某所使用的电线剪断,黄某便持铁铲打何某,致何某的头部、左手手指挫擦伤。被告人何某便持尖刀刺向黄某的右胸部,致黄某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民警接报后赶至现场抓获被告人何某。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黄某的亲属于2013年10月29日已达成了调解协议,共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在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黄某的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0000元,取得被害人黄某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从本案的证据分析,被害人黄某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故亦可对被告人何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邓国盛认为,在本案,被害人黄某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黄某的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0000元,取得被害人黄某亲属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理据充分,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关     韬

代理审判员 杨  文  军

人民陪审员 赵慧虹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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