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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盛律师 邓国盛律师,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所合伙人、律师;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肇庆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政协四会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四会市“法暖万家”政协委员工作室召集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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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邓国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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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

与肇事者私了 强险仍需赔偿

案情:2010年08月19日,李志福驾驶桂J08028号大货车在S263线+133KM+80M处与原告陈水金、王德柱、王少芬的亲属王世勤驾驶的粤HHW539号摩托车发生相撞,导致王世勤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广宁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李志福与王世勤负事故同等责任。

  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83314.1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李志福就保险赔偿限额处的赔偿额达成了和解,并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部分由李志福协助办理索赔手续,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此,接受原告的代理后,代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亲属死亡的损失110000元。案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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